離婚協議的法律效應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只有這樣,才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另外法律中也規定了,當事人之間在離婚協議上簽字的,此時尚不能生效。那一般離婚協議的法律效應有哪些呢?請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協議的法律效應有哪些
1、按照《合同法》,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1)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2)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2、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則不同,法律並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條款的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條款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3、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條款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二、離婚協議有什麼法律效力
1、《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2、《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可以知道,簽訂了離婚協議之後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登記備案的,那麼該協議才會生效。至於離婚協議的法律效應,本站小編也作出瞭解答,不過該協議卻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了。而現實中,推翻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即抗辯理由為欺詐、脅迫。當事人舉出證據證明訂立財產分割條款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需要注意的是該權利必須在離婚後一年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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