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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與失火罪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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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與失火罪刑法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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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與放火罪的界限

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週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於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失火罪很顯然屬於過失性犯罪,也就是行為人在主觀上面並沒有想要發生火災造成損害的意圖,不過具體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對本罪的認定並沒有什麼影響。而在主體上面,要求只要是一般主體,那麼就是可以認定構成此罪的。不過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過失引發了火災的,這樣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為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