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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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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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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有效嗎

欺騙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第2張


  在實際生活中,某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僅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這種行為對嗎?下面,律師365小編馬上為你做相關法律分析,希望對你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期限一般為3個月到6個月不等,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後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用人單位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延伸補充:


  試用期內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可以相對容易地 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並不意味着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僱員工。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僱員工的條件和程序都相對簡單,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證實後,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濟補償。那麼員工的利益該如何保障呢?我們建議,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僱員工,員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是否已經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只是口頭上説有試用期,實際上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成立。沒有試用期這個前題,用人單位就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僱員工。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係,因此只能按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即用人單位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2).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用人單位都不能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所謂證據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3).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什麼時間。勞動部《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僱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這裏還特別提醒: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只有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試用期。

以上就是我們律師365關於只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有效嗎的法律解答。從上文可知,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同時,雖然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只有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試用期。


  

  
    
  


  
    
      
    

  


  
    
      
      只簽訂試用期合同違法嗎  

  


  
    
      勞動法中試用期合同是怎樣規定的呢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