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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程序包括的幾個階段

法律2.27W
審理程序包括的幾個階段
審理程序包括的幾個階段
1、開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佈開庭。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開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5)宣讀鑑定結論。
3、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並經雙方當事人質證。
4、當事人進行辯論。
5、調解,裁決階段。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