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法持有毒品罪斷定幾個問題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及窩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為人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的行為都是以非法持有為前提的。在司法實踐中,有證據能夠證實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種罪,即以該罪論處,而不應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認,又無證據認定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種罪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還須注意的是,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數量標準,達不到法定標準的只能按違法處理。然而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罪只要有行為即構成犯罪,無需毒品數量達到較大。
(二)本罪與盜竊、搶奪、搶劫罪的界限
行為人在實施盜竊、搶奪、搶劫他人財物時附帶獲取毒品的,如果在來不及清理贓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定罪處罰;如果明知獲取的贓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實施盜竊、搶奪、搶劫行為得手後又非法持有的,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認定。總之,根據其法律特徵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三)從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屬於運輸毒品還是非法持有毒品
刑法中運輸毒品行為是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行為排列規定在一起,供選擇適用的罪名,其社會危害性也應當與其他三種行為的危害性相當,因此處罰才能一致。只有當運輸毒品成為走私、販賣、製造毒品一個必不可少的中間環節時,也就是説缺少運輸毒品就無法實施走私、販賣、製造毒品時,運輸毒品才具有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相當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罰。而出於其它目的運輸毒品時,比如出於吸食、窩藏目的而移動毒品,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顯然要低於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的危害性,不能認定運輸毒品罪。如果將運輸的範圍任意擴大,就會出現將無罪變為有罪、輕罪變成重罪的現象。勿將動態持有毒品等同於運輸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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