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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如何解除合,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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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如何解除合,怎麼規定的
聘用人員如何解除合,怎麼規定的
聘用人員解除合同如下:聘用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的;雙方協商一致的;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受到開除處分的。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