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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延長立案

法律2.79W
呈請延長立案
呈請延長拘傳是指什麼,延長拘傳時間嗎?
 新《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對案情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呈請延長拘傳將拘傳延長到24小時,有利於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之間的銜接與協調。因為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關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尚且可以詢問查證或留置盤查長達24小時至48小時,對於犯罪嫌疑人限定12小時傳訊顯然不合理。   拘留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並短時期予以羈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3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而新《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