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時效

法律2.27W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時效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時效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經認定為因工受傷後,緊接着的就是要確定傷殘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效,可以分為三種。


第一、是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一般來説,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如果説是在海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λ或個人必須向南通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二、是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三、是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λ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賠償,所以用人單λ和職工都必須把握好初鑑和復鑑的時效。


綜上所述,如果對於工傷待遇不服的,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最好可以儘早的委託律師來為自己解決法律糾紛,其中就需要寫一份代理詞,能夠陳述自己不服工傷待遇的理由,並提出相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