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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人如何取消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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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人如何取消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反擔保人如何取消擔保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反擔保人如何取消擔保
反擔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擔保合同或條款有效期內未發生約定的反擔保責任,於合同期滿後反擔保義務解除。此時反擔保合同失效,已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應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反擔保解除有以下條件:
一、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