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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司法鑑定二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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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司法鑑定二元化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解決了醫療糾紛賠償標準“二元化”問題

即醫療事故賠償和醫療過錯賠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與有關醫療賠償案件的案由確定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與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及侵權責任法總則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中關於醫療事故賠償的規定,已經因侵權責任法的生效而被廢止,不再適用,不得再使用“醫療事故”概念,不得再進行醫療事故鑑定。這也就是説,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民事案件中,“醫療事故”已不再是民法上的法律術語,僅僅是一個生活習慣用語。但醫療事故仍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術語,在行政程序中繼續使用,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行政程序中的一個環節,對平衡、緩和醫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發揮着重要作用。當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時,依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作為提供方的證據供法院評價。


由於涉及到鑑定體制改革問題,侵權責任法沒有對醫療過錯鑑定作出統一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兩套體制繼續存在。當醫療糾紛進入訴訟後,需要進行醫療過錯鑑定時,該鑑定結論屬於民事訴訟法七類證據中的一類,應當按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要求來操作。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第十條之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依據尊重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訴訟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鑑定的對外委託,訴訟雙方當事人對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