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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異地法院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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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異地法院起訴離婚嗎?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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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異地法院起訴離婚可以嗎?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2條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的內容,夫妻雙方離開家鄉外出打工超過一年的,要求離婚的原告應向另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只有一方離開,未離開方作為原告可在自己居住處起訴離婚,如果原告不知道另一方現居住的地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公告”方式通知進行離婚,以上就是對異地法院起訴離婚的解答,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