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無證駕駛電車的處罰

法律2.69W
無證駕駛電車的處罰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無證駕駛的處罰

無證駕駛和被視為無證駕駛的可能有以下十種情形:
  1.沒有駕駛證的;
  2.未經考試,非法取得駕駛證的;
  3.駕駛證被註銷、吊銷的;
  4.不符合駕駛條件(年齡和健康狀況),非法取得駕駛證的;
  5.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6.駕駛證被暫扣的;
  7.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駕駛民用機動車的;
  8.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在中國駕駛的;
  9.駕駛車輛超過最高準駕車型的;
  10.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
  有律師將1至5情形稱為“絕對”無證,6至9情形稱為“相對”無證,10情形稱為“疑似”無證。

  根據《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根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省道安全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根據《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