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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協議公證

法律1.07W
離婚財產協議公證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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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財產怎麼公證

協議離婚財產必須在帶齊材料之後到當地的婚姻等機關公證,如果辦理離婚財產公證的,需要由符合法律要求的離婚分割協議書,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主要就是各自的身份證或者户口本),公證人要求的必要材料,到離婚當事人的公證處申請公證。同時,必須要兩個當事人親自辦理,不能讓他人或委託他人辦理。公證處受理後,公證人會就離婚協議內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所屬或權利證明,查問兩個當事人是否有存在欺騙或者是隱瞞或者誤導的情況,當事人如實回答後,公證人會按法律要求向當事人告知法律的要求和義務和簽訂後產生的法律義務和後果,雙方當事人在清楚明白後,配合公證人完成筆錄和簽名確認。就可以領取公證書。這份公證書就具有了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