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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緩刑對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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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緩刑對公職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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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緩刑能否保留公職




    判緩刑也是被認定為有刑事犯罪、受到過刑事處罰的行為,會被開除公職。如果是公務員就一定會被開除公職。根據《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因此被認定為有刑事犯罪的行為的就不再具備擔任公務員的條件,會被開除公職。如果是企、事業單位,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第(四)項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你朋友是否能夠回原單位上班取決於單位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