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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東協議轉讓

法律1.01W
新股東協議轉讓
新股東如何入股

如果公司在發展的過程中有新的股東加入,如何計算公司的價值以及他應當佔有多少股份呢?


我認為解決的方法和步驟如下:


1、首先應該確定新加入的股東是準備用現金,還是實物或技術入股。除現金外,實物或技術應通過評估先確定價值。


2、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現金,可採取增加原公司的註冊資本和原股東轉讓其部分投資而保持原註冊資本不變兩種參股方式。


3、由原公司的全體股東形成決議,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東加入及採用哪種方式。


公司法有關條款如下:


第三十三條: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第三十四條: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第三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4、如果採用新股東受讓原股東投資的方式,應由原股東協商誰願意出讓手中的投資,原股東即可以出讓部分投資減少投資比例,也可以出讓全部投資退出股東會。這些都應該由原股東之間進行協商。


5、如果原股東同意新股東用實物(儀器、設備等)或技術入股,也應先進行評估後再按照規定操作。


司法有關條款如下: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户;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 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