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發帖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如何構成名譽權侵權
1、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主觀有過錯是指行為人對於他人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以媒體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名譽權案件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觀心態為故意,我們可以輕易認定,但如果僅僅表現為對所報道的事實調查或審查不嚴導致報道失實,其主觀心態應如何認定?筆者認為,新聞媒體作為我國的社會監督主體,應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報道權,而不應過分要求新聞媒體報道準確無誤。因為基於我國國情,輿論監督在社會生活中一直髮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方面。因此,我們應當鼓勵並支持新聞媒體繼續有效地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2、行為人行為違法
對於該構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確解釋,但是,筆者認為,按照慣例,此處的“法”應作限制解釋,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於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雖然可以約束行為人,但是違反這些規定,受害人並不得據此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此種情況下,唯一可以救濟的途徑是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控告,要求主管機關對行為人做出處理。
3、存在損害後果
由於名譽權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譽權的損害後果與一般侵權後果的表現有所不同,前者較為隱蔽,且舉證比較困難。如公民因加害人行為導致社會和他人對其品德評價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為導致商譽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終止等。我國還沒有明文規定名譽權損害後果的具體表現形式,而涉訴的名譽權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對於是否存在損害後果及後果嚴重性,沒有法定和統一的衡量尺度,這也是完善名譽權保護制度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4、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聯繫
因果聯繫一般表現為直接和間接兩種,筆者認為,侵害名譽權的構成必須是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害後果,如果確定違法行為與間接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聯繫,必然導致權利濫用,這也與名譽權保護制度的初衷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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