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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鑑定屍檢

法律2.03W
申請司法鑑定屍檢
屍檢司法鑑定申請是怎樣進行的呢?
1、醫療屍檢的時限:《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北京市關於屍體解剖檢驗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持續低温冷凍保存,温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可以延長至7日。” 因此,醫患雙方應該及時決定是否進行屍檢,以便給屍檢機構留出必要的準備時間,從而及時進行屍體解剖。另外,由於決定醫療屍檢的權利在於患者家屬,不論家屬是否同意醫療屍檢,都應具有書面簽字的文件,若在規定的時間內患者家屬沒有進行同意或不同意的簽字,應該視為患者家屬放棄了醫療屍檢。 2、醫療屍檢的性質:醫療屍檢指的是《解剖屍體規則》中規定的病理解剖,其目的就是明確死亡原因,同時也對臨牀診斷進行印證。 需要強調的是,屍體解剖僅能對死亡原因進行判定,解剖結果是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時的重要參考內容,對診治過程中是否存在不當或過錯,不能做出傾向性或結論性的意見,這超出了屍體解剖工作的範圍。 3、醫療屍檢對遺體的影響: 3.1、屍體體貌的破壞。屍體檢驗必然會導致遺體體貌的損壞,使遺體表面留有縫合切口。尤其需要對面部進行局部解剖檢驗時,會使面容受到損壞,另外,有時也會因需要而使遺體外形的完整遭到破壞(缺損),如五官、乳房、外生殖器等。 3.2、遺體器官的缺失。屍體檢驗必然要取出重要的組織、臟器,進行全面的檢驗。目前仍有家屬要求僅進行局部或部分解剖的情況,這對於死亡原因的推斷會產生一定影響,對醫學發展、死者都是不負責任的,應該儘量避免。 4、醫療屍檢的侷限性:屍體檢驗雖然是目前明確死因的最重要的手段,但仍會由於當前醫學水平以及屍檢本身技術水平的限制,使某些問題不能解決,雖然陰性解剖(解剖後死因無法確定)並不多見,但醫患雙方,特別是死者家屬應該瞭解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