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承攬合同的風險負擔

法律2.81W
承攬合同的風險負擔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承攬合同中的風險負擔是怎樣的呢?

你好,承攬合同中的風險負擔是這樣的:
  
一、對於原材料損失的承擔:
  
(一)包工不包料。定作人尚未將材料交付承攬人時,由定作人承擔;材料已交付承攬人時,在承攬人佔有期間,因一切原材料、樣品都在承攬人的佔有和管理之下,承攬人負有保管的義務。所以,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攬人承擔。但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毀損、滅失,則遵循民法上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的一般規則,由原材料所有人即定作人承擔。承攬人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儘量減少損失。如果應當採取措施而未採取措施,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部分要求免責。
  
(二)包工包料。在原材料交付之前的損失,由承攬人承擔;在原材料交付之後的損失,由定作人承擔。
  
二、對於勞動成果損失的承擔:
  
(一)定作物按時交付。承攬人完成工作並交付定作人之前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攬人承擔;工作成果在交付之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定作人承擔。
  
(二)定作物未按時交付或受領:
  1.如果承攬人交付遲延,在遲延中發生的損失,由承攬人承擔。
  2. 如果定作人受領遲延,在遲延中發生的損失,儘管定作物扔在承攬人手中,也由定作人承擔。如果雙方對交付或受領的時間有變更約定的,從其約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