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著作權爭端行政方式有哪些

法律3.01W
著作權爭端行政方式有哪些
解決著作權爭端的行政方式有哪些?
侵害人和受害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訴訟程序解決著作權爭端的行政方式,即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一)行政複議   當事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   (二)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做複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複議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第50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 人民法院執行。”本條內容未做修改,在序號上改為第55條。當事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不申請複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 訴訟時效期間為3個月,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既不履行又不在行政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