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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能否先予執行

法律1.8W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能否先予執行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能否先予執行
不能。
房屋租賃合同產生糾紛向法院起訴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並不是先予執行的事項,所以不能申請先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先予執行範圍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先予執行條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