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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進行民事賠償是否能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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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進行民事賠償是否能假釋
未進行民事賠償是否能假釋
1、一般不能。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對於生效裁判中有財產性判項,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財產性判項”是指判決罪犯承擔的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判項,以及追繳、責令退賠、罰金、沒收財產等判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