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公安機關批捕

法律1.51W
公安機關批捕
公安機關批捕有哪些程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批捕之後如果發現與自己管轄的地方不符合,那麼是可以改變管轄的區域,一般只要得到認可,就不需要進行辦理逮捕的手續,也不會辦理其它的證件,只要把偵查期間所有的文件一併移交,那麼就可以讓新的管轄法院進行接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