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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殺人罪與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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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殺人罪與直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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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認識因素上,對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認識在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的殺人既可以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例如:甲想殺死乙,用槍頂在乙的胸脯上射擊,致乙當場死亡。甲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致乙死亡而仍決意為之,追求乙死亡的結果發生,甲的態度即為直接故意,甲在認識因素上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致乙死亡這一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殺人,只能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不存在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導致他人死亡才屬於間接故意殺人的情況。

(二)、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對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顯然不同。

在直接故意中,行為人是希望即積極並追求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在這種心理支配下,行為人就會想方設法,克服困難,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積極甚至頑強地實現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

在間接故意殺人中,行為人對他人死亡的發生則不是持希望態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態度。放任,就是對結果的發生與否採取聽之任之,任其事態發展的態度。在放任的心理支配下,行為人就不會想方設法排除障礙來積極追求或是努力爭取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如交通肇事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發生後,不採取積極搶救而將生命重危的被害人拉到野外拋棄,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治療而死亡。

故意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稱為故意殺人罪,刑法理論將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兩種類型。直接故意殺人和間接故意殺人由於認識因素尤其是意志因素的不同,影響和決定了行為人主觀惡性以及行為的客觀危害程度有所不同。但是不是犯此罪,最後就一律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