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夫妻共同財產繼承順序

法律2.24W
夫妻共同財產繼承順序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夫妻共同財產繼承

被繼承人去世後,被繼承人留下遺囑的,被繼承人的遺產按遺囑處理,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的,被繼承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即由法定繼承人分割。

在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的遺產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二順序繼承人或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的,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所有,被繼承人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