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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外包管理程序

法律3.16W
勞務外包管理程序
管理程序的差別

在市場經濟中,公司債券的發行通常實行登記註冊制,即只要發債公司的登記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規定,監管機關無權限制其發債行為。在這種背景下,債券市場監管機關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審核發債登記材料的合法性、嚴格債券的信用評級、監管發債主體的信息披露和債券市場的活動等方面。但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中,發債需經國家發改委報國務院審批,由於擔心國有企業發債引致相關對付風險和社會問題,所以,在申請發債的相關資料中,不僅要求發債企業的債券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40%,而且要求有銀行予以擔保,以做到防控風險的萬無一失;一旦債券發行,審批部門就不再對發債主體的信用等級、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了。這種“只管生、不管行”的現象,説明了這種管制機制並不符合市場機制的內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