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培訓違約責任及賠償

法律3.25W
培訓違約責任及賠償
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違約責任


1、《合同法》 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並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合同法》規定,保管人違反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如果因違約行為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獲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損失、自然孳息損失、利潤損失等,應當賠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


(二)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責。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有關當事人即可依法免除違約責任。


二是受害人對於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從保管合同的特徵中可以瞭解到,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僅僅是達成了合意,也簽訂了保管合同的,此時合同還不能成立。因為保管合同屬於實踐合同,那合同的成立就要求寄存人實際交付了保管物給保管人之後,雙方之間訂立的保管合同才能成立。若是保管物丟失或者遭受了毀損的,此時保管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