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培訓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1、委託人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須按委託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託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託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委託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預付費用的義務,受託人也可通過解除合同的方法對抗委託人不預付費用的行為,且此時合同解除的過錯在與委託人,因此,若委託人受有損失的由其自己承擔,受託人受有損失的可要求委託人賠償。若合同違背解除,受託人只能墊付費用,待事後向委託人求償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2、委託人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
委託合同已有償為原則,以無償為例外。當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約定為無償,則應推定為有償。在委託合同為有償且受託人完成了受託事務的情況下,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受託事務的完成也許實現了委託人的目標或合同目的,也許沒有活沒完全實現,但目的的實現與否並不是判斷事務完成的標準。判斷標準只有一個,即受託人是否完全適當地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託人提出的解除委託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亦應參照上述原則處理。例如,受託照顧病人,後因受託人自己身體原因而無法繼續處理受託事物而主動辭去委託。如委託人違反上述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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