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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遺棄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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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遺棄罪嗎
女方出國屬於遺棄罪不

遺棄罪(刑法第261條),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女方的行為,只有表徵,但是不符合情節惡劣的程度(小孩是否需要哺乳?是否拒絕見小孩?是否拒絕給予生活撫養?是否小孩沒有獨立生活能力?)。


當然,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或孩子,只是一個動機,並不能一定構成犯罪。只能嚴格符合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才能構成遺棄犯罪。 法律再嚴格,也不能過多幹涉私權利。


女方出國,可能是由於進修需要,也有可能只是暫時的出差,但是也有可能是故意遺棄家中的孩子或者丈夫。故而女方出國屬於遺棄罪不,需要從實際情況以及女方的行為分析,判斷家中的孩子或者丈夫,亦或其他女性有義務撫養的對象,咋離開女性後是否有獨立生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