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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判多久
對於刑事拘留判多久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訴訟法》規定:

對於人犯拘留期間的羈押期限最長為11天。拘留後的24小時內對人犯進行第一次訊問。認為需要對人犯加以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拘留後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3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批准逮捕的,拘留轉為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人犯。

從拘留或逮捕人犯的時候起到案件偵查終結,其間對人犯的羈押期限最長為5個月。具體規定,對被告人的羈押期限通常不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偵查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的案件在上述期限內仍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再延長2個月。但是,在偵查期間發現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補充偵查,偵查中羈押期限從批准或決定補充偵查之日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