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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税暫行條例

法律2.91W
關税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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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暫行條例


1、《印花税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2、《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適用税率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3、《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4、《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税人根據應納税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税額。具體税率、税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執行。

應納税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税。

應納税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税:

已繳納印花税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税實行由納税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税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税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税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税人可向税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彙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税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税憑證上,並由納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税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税票。


  第十條 印花税由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税票由國家税務局監製。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税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税人依法納税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税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税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偽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税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生活中仍然有很多人詢問股權轉讓雙方印花税怎麼交,是不是都需要交。這麼多的疑問跟我國目前社會主義經濟初級階段的現狀不無關係。關於印花税,小編已經在其定義、納税人、暫行條例等方面進行了説明,相信各位已經有了初步的鏈接,如果仍然有疑問歡迎諮詢律師365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