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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行為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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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行為特徵
抗税罪行為特徵
抗税罪行為特徵:抗税罪的主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負有納税、扣繳義務的自然人。行為人為抗拒繳納税款在客觀上實施了暴力、威脅方法。不是為了抗拒繳納税款,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税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則依《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論處。所謂暴力,是指對税務人員人身施加攻擊或者強制。如毆打、捆綁、扣押、禁閉等。此外,為阻撓徵税而搗毀税務人員的交通、通訊設備,衝擊打砸税務機關的,亦屬實施暴力。按抗税罪處罰的暴力最大限度只能是造成輕傷害,◎如果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傷害超過這一限度,根據《刑法》有關規定,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按照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並處罰金。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為了抗拒繳納税款,用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法使税務人員精神處於恐懼狀態,從而迫使税務人員不敢徵税的一種抗税手段。威脅的內容可以是多方面的,如殺害、傷害、毀壞財產、加害親屬、損害名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