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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1.41W
論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賠償嗎

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訂,將精神損害賠償列入國家賠償的額範圍,但是之後的幾年,該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一直受爭議。


2014年最高法院出台並印發了《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以公民的人身權益遭受侵犯為前提條件,還應當嚴格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意見》指出,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係、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並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死亡、殘疾(含精神殘疾)或者所受傷害經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鑑定為重傷或者診斷、鑑定為嚴重精神障礙的,應當認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並且造成嚴重後果。


在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上,最高法院在《意見》中也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採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發現賠償請求人在申請國家賠償時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賠償申請,沒有同時就精神損害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向其釋明國家賠償法第35條的內容,並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一個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比如是一個警察,作為人民警察,就是打黑除暴,為人民服務的,但是有些警察,因為不作為的行為,甚至為了能夠快一點將案件辦好,出現刑訊逼供的情形,如果導致嚴重後果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