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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和監獄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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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拘留所和監獄和看守所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看守所和監獄,拘留所有什麼不同


看守所:用來關押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注意是涉嫌,有嫌疑,因為公安機關還沒有查清楚,又怕人跑掉,所以要先關進看守所,防止嫌疑人逃跑,隱匿,自殺等等情況, 如果嫌疑人被查清楚確實有罪,被法院審理判刑了,就不叫嫌疑人而叫犯人,就會被關押到監獄了,當然被判的刑期比較短或者拘役一類的刑罰就在看守所執行了。
監獄:嫌疑人被查清楚確實有罪,被法院審理判刑了,就不叫嫌疑人而叫犯人,就會被關押到監獄服刑,刑滿才會釋放。
拘留所:跟監獄類似,是因為某人觸犯了治安管理法,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了就會關進拘留所,行政拘留的時間都比較短,到時間就把人放了,就是説你的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完了,沒事了。
總之,監獄和拘留所是這個人的事情已經查清楚了,進去接受處罰了。進看守所後如果有罪就會進監獄,沒罪就放人.。進了監獄服完刑後放人,進了拘留所呆十幾天也就放人了。
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和監獄在關押的人員,主要的承擔的司法責任等方面有區別,主要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衞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規定: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當犯罪分子做出了違法行為後都將會受到司法機關的審理和處罰,那麼在被審理的過程中也是可以將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或者逮捕的,同時在審理的不同階段也是會做出換押手續的,如果司法機關沒有換押的相關手續也是不能隨意的轉移或者移送犯罪嫌疑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