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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司法鑑定的主體

法律1.59W
會計司法鑑定的主體
司法鑑定的主體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託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司法鑑定應當採用書面委託形式,提出鑑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説明材料和鑑定材料。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説明原因。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可根據情況自行鑑定,也可以組織專家、聯合科研機構或者委託從相關鑑定人名冊中隨機選定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在申請筆跡鑑定時需要當事人在舉證期間向法院提出申請,然後經過雙昂當事人進行質證後提供鑑定相關樣本,在鑑定機構受理了鑑定申請後即可出具鑑定結果,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鑑定機構出具的筆跡鑑定的結果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