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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商銀行擔保貸款30萬

法律2.65W
農商銀行擔保貸款30萬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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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擔保人的擔保期限規定

在借款人向銀行貸款的時候,如果貸款的金額比較大,銀行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擔保人需要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一定的責任。那麼,銀行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期限有多長?律師365小編結合擔保法的規定為您解答有關內容。


  銀行擔保人的擔保期限規定


  (一)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把保證期間分為有約定、無約定和約定不明三種。

1、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對於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四)約定保證期間的變動,須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0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五)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對於擔保責任承擔的期限,法律首先還是尊重當事人意思。如果當事人沒有對擔保期限進行約定的才需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在擔保期限內,銀行就需要積極地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過了擔保的有效期銀行再主張相應權利的,就會受到一定的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