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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傳真發回的合同能生效嗎

法律2.19W
用傳真發回的合同能生效嗎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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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傳真發回的合同能生效嗎

不能,原因有:
1、部分企業使用的傳真紙為熱敏感應紙,該紙張上的字跡會隨着時間的推移逐漸模糊和消失,將來發生糾紛時,無法證明當時所簽訂的合同內容。
2、傳真件屬於電子證據,不能作為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使用,不能直接證明有關事實,法院無法直接採信,必須與其他證據向結合才能證明有關事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