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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與連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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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與連帶擔保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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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擔保與普通擔保的區別?

總的來説,連帶保證的法律責任大於一般保證的法律責任.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擔保法》第17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擔互曹就丨腳查協腸茅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法》第18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19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sti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