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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下班路上出車禍是否認定為工傷,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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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下班路上出車禍是否認定為工傷,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提早下班路上出車禍是否認定為工傷,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提前下班路上出車禍,能否認定為工傷,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至少應當考慮以下三個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為目的;
二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
三是空間要素。即往返於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線是否合理。
因此,勞動者提前下班,如果是經過單位許可的,在下班路上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但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擅自提前離崗的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不能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