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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犯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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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犯緩刑
毒品再犯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只要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不論是在刑罰執行完畢後,還是在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犯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犯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犯罪的,應當在對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適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從重處罰的規定確定刑罰後,再依法數罪併罰。


對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應當同時引用刑法關於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條款從重處罰。


毒品累犯與我們熟知的一般累犯多少還是有一些不同,但是毒品累犯對前罪和後罪之間的時間間隔並沒有要求,如果是一般累犯的話,那通常要求前罪與後罪之間間隔在五年之內。而認定構成了毒品累犯(毒品再犯)的,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應當從重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