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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緩刑再犯新罪

法律2.64W
判了緩刑再犯新罪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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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應該如何審判


緩刑是有條件消滅刑罰的制度,當符合刑法規定緩刑終結條件時緩刑執行程序即告終結。現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關於緩刑執行程序規定過於籠統,實踐中具體做法和認識存在差異,已經嚴重製約了緩刑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按照緩刑執行終結後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緩刑執行終結可以分為消極終結和積極終結。

緩刑執行消極終結是指出現法律規定情形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刑罰,按照撤銷緩刑基於的法律事由不同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發現漏罪,應當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漏罪時撤銷緩刑,通知原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此情形撤銷緩刑人民法院是在審理新罪或漏罪時一併解決,不另涉程序。

二是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的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由原作出緩刑的人民法院根據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的建議作出裁定。在實際操作中,有通過開庭核實公安機關提交的緩刑罪犯緩刑期內有違規情節嚴重行為證據作出裁定的,也由通過書面審核實證據作出裁定的,各法院做法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