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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罰金與沒收財產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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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罰金與沒收財產的區別?
罰金與沒收財產的區別
罰金,與沒收財產同屬財產刑,但其罰金的數額由犯罪情節決定,犯罪分子繳納罰金,可借債繳納,數額較大的,還可分期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的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犯罪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隨時可以追繳,如果被判罰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有困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或者免繳。

罰金與沒收財產的區別體現在沒收財產比罰金懲罰的更嚴重。

沒收財產、罰金,都是刑罰,非須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執行。

罰款,是行政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刑法的規定,而是違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務等各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程序決定罰款數額,他不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性質上與沒收財產、罰金有本質上的區別,但沒收財產、罰金、罰款任何單位不得截留、佔用、私分,必須上繳國庫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