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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醫院走失,醫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1.84W
病人在醫院走失,醫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病人在醫院走失,醫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患者在醫院治療期間,與醫療形成的是醫療服務合同關係。

2、患者走失的,如果醫療機構盡了應盡義務的,由患者及其家屬承擔責任;

3、患者走失醫療有過錯的,共同承擔責任。

4、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