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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告該單位還來得及嗎,會勝訴嗎

法律3.05W
上訴狀告該單位還來得及嗎,會勝訴嗎
上訴狀告該單位還來得及嗎,會勝訴嗎
1、應該是單位向法院訴訟而不是上訴。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限定,對於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只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裁決不是終局裁決的,單位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能夠向法院訴訟。對於因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而向法院訴訟的,在法院受理後,會由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限定進行審理和作出裁決。工人作為被告,應該及時應訴,並在舉證時限內向法院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必要時應該委託律師代理參與法院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限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賠償或者賠償金,不超出當地月最低薪水準則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準則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限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能夠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訴訟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限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能夠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訴訟訟;期滿不訴訟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