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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合同租賃合同

法律2.46W
民宅合同租賃合同
房屋合同租賃合同
對於民宅合同租賃合同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租賃不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合同,而且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由於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房屋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

1、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訂合同。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

3、住房用途。

4、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

6、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

7、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

8、轉租的約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並不是自住。

9、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0、違約責任。

【法律條文】: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並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