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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麼保證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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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麼保證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真實性
應該怎麼保證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真實性
1、志願服務是一種無私奉獻的行為,應該得到社會的肯定,志願服務記錄證明正是這種肯定的有效載體。確保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真實性既是對志願者利益的保護,更是對社會誠信的保護。
2、2020年印發的《關於規範志願服務記錄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要求志願服務記錄證明嚴格依據志願服務記錄如實開具,以確保志願服務記錄的真實性;
第二,建立了證明公示制度,公示時間一般不少於7天,使證明內容能得到有效的監督;
第三,要求證明中提供聯繫電話,便於接受相關人員對證明真偽的查證諮詢;
第四,建立了“誰證明誰負責”的虛假證明的追責機制,同時要求志願服務記錄證明應加蓋出具主體公章,需要負責人與經辦人簽字,明確責任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或履行職責不及時的,將向其主管單位進行通報並由主管單位責令其改正。個人偽造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取消其因此獲得的各項榮譽與優待,並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對出具、偽造虛假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將其納入單位或個人誠信體系,並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