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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共同撫養子女

法律3.25W
離婚後共同撫養子女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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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能否共同撫養子女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撫養子女的做法,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採納,但目前並無法律法規等明文規定。

由此可見,離婚子女共同撫養權嗎?這個問題要視情況而定。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為了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父母雙方自願達成協議的,可以由雙方輪流撫養孩子。沒有能力及時照顧和教育孩子的,要按時支付孩子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