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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共同撫養隨一方生活

法律2.38W
離婚子女共同撫養隨一方生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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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一方生活”的負面影響



    首先,隨一方生活的方式,導致離婚夫妻撫養子女權利義務失衡。如撫養子女的一方生活本來就非常困難,而另一方也屬於低收入階層,按法律規定,另一方每月給付的撫養費雖佔收入的20-30%,但實則僅有一、二百元,這必然使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堪重負。其次,隨一方生活,人為割斷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親情,容易扭曲當事人的情感心理。不少離婚的夫妻重新起訴爭奪對子女的,原因就是不能忍受被判定與孩子分離的生活。再次,單親家庭容易成為不良少年的搖籃。許多未成年子女因貧困或缺乏家庭關愛,而成為問題少年,甚至捲入不良少年羣體,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最後,還會引發不必要的訴訟,如隨着子女長大而需要增加學習、生活費用以及給付撫養費的一方因下崗或失業,經濟收入減少而要求減少給付撫養費,當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時,就容易引發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