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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批覆

法律2.09W
宅基地批覆
我想請問一下宅基地批覆和宅基地原則有什麼?
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1、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户主是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按《婚姻法》有關規定確需分户建房,無房或原宅基地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3、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4、因發生或為防禦自然災害需要搬遷的、或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調整宅基地的; 5、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 3】村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一户已有一處符合規定面積宅基地的; 2、出賣、出租房屋後重新申請宅基地的; 3、不屬於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包括户口已遷出的); 4、子女未達到法定婚齡或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不具備分户條件的; 5、住宅用地不符合規劃的; 6、擬建房用地難以落實的; 7、本村組年度用地指標已用完的; 8、有違法用地行為未經依法處理結案的; 9、其他不符合用地條件的。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至少有一個子女與其父母共同佔用同一處宅基地。 【5】按《婚姻法》有關規定確需分户建房居住,但原宅基地實際使用面積已達到或超過法律規定用地標準的分户合計面積,不得另行安排宅基地。 【6】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或以買房為名,變相購置宅基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住宅發放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7】報批程序及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