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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工傷處理後用人單位不上報怎麼維權

法律2.36W
勞動工傷處理後用人單位不上報怎麼維權
勞動工傷處理後用人單位不上報怎麼維權
在勞動者處理工傷後如果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1年內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