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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對家庭暴力問題應如何認定

法律2.08W
針對對家庭暴力問題應如何認定
針對對家庭暴力問題應如何認定
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認定:
1、表現形式: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2、主體範圍:對家庭暴力的認定並不單指夫妻之間的暴力,還包括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
3、構成要件:行為人實施的家庭暴力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並達到一定程度。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